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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22.2006

飛男友要賠錢 女子罰8萬掟煲費

12月 21日 星期四 05:05AM

【明報專訊】拍拖一定要結婚?

日本法院認為一對男女的關係密不可分,判處另嫁他人的女子,賠償男方約8萬元「掟煲費」。男方「飽受精神打擊」東京(相關新聞 - 網站)法院周二就一宗男女情變的訴訟作出判決,女方需賠償120萬日圓(7.9萬港元)給男方。這對男女曾以結婚為前提談戀愛,但女方突然向男友提出分手,兩個月後女方更與另一男子結婚。此舉令男方「飽受精神打擊」,於是告上法庭,要求女方賠償1000萬日圓(約70萬港元)。東京地方法院裁判官片田信宏說﹕「即使雙方沒有訂婚,但兩人是以結婚為前提談戀愛。女方雖表示分手後會跟男方繼續保持良好關係,但她不到兩個月就與他人結婚。女方沒有認真履行中止戀愛關係時應盡的義務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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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!咁樣都有錢收。搵錢、原來就係咁易~

2 Comments:

  • 正確嚟講,係萬惡嘅金錢無孔不入,就連愛情佢都唔放過。

    如果用錢係可以賠償到嘅,換句說話,錢都可以買到愛情啦。咁果條友又有幾傷心丫?!

    By Blogger 刀河昔一, at 2:40 下午  

  • 我覺得呢件究反映的唔係佢有幾傷心定係金錢係咪萬惡的。可能個男的就係太傷心先去搵報復的方法,而唔係在乎d錢。

    我反而感到好奇的係最後果句,『女方沒有認真履行中止戀愛關係時應盡的義務。』原來係東京的法律,一對以結婚為大前提拍拖的人,代表左佢地有一d承諾,即係分手後唔可以咁快就同另一個人結婚。中止戀愛關係,原來係有一d應盡的義務的!!呢個係一個好重大的發現。如果呢個條例係香港實行,可能我散幾次拖,就賺到幾十萬,仲好搵過抄股票!!

    By Blogger Amanda, at 12:51 上午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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